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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
  

  出口托收是指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及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收行,并指示国外代收行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1、接单
  
  我行业务员接到客户的全套托收单据,双方应审查交单委托书:
  
  (1) 所列单据种类、份数是否与所附单据一致;
  
  (2) 是否列明托收方式(D/P 或D/A;)
  
  (3) 有否附上详细的代收行名称及地址(如未提供,则选择我行境外代理行)。
  
  2、单据的核对
  
  托收业务的审核原则是单单一致,并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522和国际惯例处理单据。发现不符点,将立即通知客户。
  
  3、寄单
  
  根据交单委托书的指示,我行及时寄单索汇。
  
  4、拒付/拒承兑通知
  
  收到境外代收行的通知后,我行将通知客户并取得客户的复函意见,由我行电告境外代收行。
  
  5、查询
  
  单据寄出一个月后,仍未收到国外代收行的付款或承兑通知,我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代收行查询,查询费由托收申请人承担。
  
  6、退单
  
  收到境外代收行退回的整套单据,我行将单据及时退托收申请人签收,并由托收申请人负责支付全部费用。
  
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是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和(汇票)后,根据托收行的指示通知付款人,凭付款人的付款和承兑交单并予以付汇的业务。银行对进口代收,只尽“代收”义务,不负责款项必须代为收妥的责任。
  
  进口代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
  
  1、 如是付款交单(D/P),应将单据通知书和副本单据提示进口商要求付款。若客户同意付款后,将正本单据交给客户,并委托对外付款。若进口商拒收单据不同意付款,在取得进口商的书面声明后,我行迅速发电文转告境外托收行,并按托收行的回电指示,告知如何处理;
  
  2、 如是承兑交单(D/A),我行将单据通知书连同副本单据提示进口商要求承兑。若进口商同意承兑,则应在汇票上做有效承兑,在付款/承兑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并签字,同时注上承兑到期日后,我行将正本单据交给客户,同时将有效的客户承兑书及承兑汇票交我行,要求对外承兑。客户在到期日前将进口款项足额划入。若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承兑后到期不付款,我行在取得进口商的书面声明后,迅速转告境外代收行,并按境外行回电指示如何处理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