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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1、申请进口开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的开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2)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须提供代理进口合同);
  
  (3)相关商品的进口批文,许可证/登记证明(如需);
  
  (4)首次办理业务的客户,须提供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等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进口商品的海关税则号;
  
  (6)开证申请人名录和分类信息。;
  
  (7)按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需)。
  
  2、 信用证的修改
  
  (1) 开证申请人要求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时,应提交修改申请书并签字加盖公章;
  
  (2) 对增额、展期、货权的变化等重要条款的修改,应视同开证手续办理。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3、 来单通知
  
  收到国外客户委托其往来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将及时通知领取副本单据;
  
  (1) 即期信用证项下,必须凭经客户签署的付款委托书正本件,并将全额保证金款项划入后,换取全套正本单据;
  
  (2) 远期信用证项下,必须凭经客户签署的承兑付款委托书或支付全额保证金后放正本单据。
  
  4、 对外付款(承兑)
  
  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5、拒绝付款/承兑
  
  (1)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我行可于收到单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国际业务部有权签字人签署后,向寄单行发出 拒绝付款/承兑的通知或直接扣减相关不符点费用;
  
  (2)若客户取得单据后主动提出拒绝付款/承兑的要求,我行将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处理,不可轻易对外拒付。客户的拒绝付款/承兑要求不能迟于我行规定的期限,一般为收到单据后的五天之内,且需其提供拒绝付款/承兑委托书。
  
  6、 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应申请人要求(须提交撤证申请书),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并退客户保证金(如有)、恢复授信额度(如有)。
  
出口信用证
  
  一、 信用证来证通知/修改
  
  对方银行若采用SWIFT开证,您只要将我行的SWIFT号码:YKCBCNBJ 及我行名称:Bank of Yingkou 通知对方即可;
  
  收到境外行开来的信用证通知或修改书时,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您。
  
  二、 信用证转让
  
  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对指定由营口银行转让的正本信用证,我行凭受益人的转让申请书和信用证正本,视不同情况收取转让手续费后,予以办理。
  
  三、 信用证撤销
  
  凡经我行通知的信用证或修改书,如收到开证行要求撤销的加押电后,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并要求受益人向我行递交表明是否同意撤销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四、 出口信用证议付
  
  出口企业在货物出运后,可将信用证及该证项下的单据交银行,由我行进行审单、寄单并索汇。
  
  1.接单
  
  我行业务人员接到客户交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双方的操作程序:
  
  (1)认真清点单据的种类、份数、信用证正本是否押符,是否齐全,信用证是否限制议付;
  
  (2)审核交单委托书是否有不符点声明,是否要求我行办理押汇;
  
  (3)提供入款账户及账号;
  
  (4) 注明所属支行;
  
  (5)提供公司单证联系人及电话;
  
  (6)签收登记。
  
  2.审单
  
  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以及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
  
  3.不符点单据处理
  
  如审单中发现不符点,我行将联系受益人更改。若受益人要求将不符点单据退回更改,我行将要求受益人办理签收。若不符点无法更正,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客户担保书前提下,采取不同索汇方式。
  
  4.寄单
  
  经初审、复核单据无误后,由有权签字人在面函上签字,并寄单索汇。除特殊情况外,审单及寄单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遇周末将加班处理好单据当天寄出。
  
  5.开证行拒付处理
  
  收到国外拒付通知,我行将结合留底和审单记录卡,根据UCP600仔细审核:
  
  (1)若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将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其交涉。除催讨款项外,还应向其追索因无理拒付而造成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费用;
  
  (2)若不符点成立,应立即通知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解决,并由受益人做出单据处理方法的书面意见;
  
  (3)若不符点成立,最终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我行则要求开证行寄回全套单据,退还受益人,并由受益人支付全部费用;
  
  (4)对押汇或打包放款项下单据的拒付,我行按规定向受益人追索。
  
  6.款项的催收
  
  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出口货款,超过合理收汇天数未收妥者,我行将发出催收函/电。对开证行无理迟付的货款,除及时催收外,还应向其追索迟付利息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