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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业务系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我行,我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净额预先支付给出口商,而后向开证行/代收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出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2、押汇金额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相关发票/汇票金额的80%
  
  出口押汇预计利息=汇票(发票)金额*预计押汇天数*押汇日利率
  
  3、计息天数按实际押汇天数计算;
  
  4、押汇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何种原因(属议付行本身过失造成者除外),如无法从国外收汇或延迟收汇,我行有权向出口单位追回垫付货款及因此而发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可主动从出口单位账户内扣还。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原则上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开证行作风恶劣,挑剔特多,已有前车之鉴者;
  
  12、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