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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暂行)
  
  第一条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电子银行业务交易关联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定本章程。电子银行各参与方均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内容。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营口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自助缴费、账户管理、资金转账、业务咨询、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自助金融服务。
  
  第四条 营口银行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内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凡在营口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客户,能够真实、准确的向营口银行提交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资料,并同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与营口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通过营口银行批准的,均可成为营口银行电子银行客户。
  
  第五条 客户申请成为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营口银行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电子银行相应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信息内容变更或注销业务时,亦须携带有关资料到电子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或致电营口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 客户申请营口银行电子银行服务,须向营口银行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和信息,书面或在线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填写相应的服务申请表格,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并负责保管其注册卡号(账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电子银行证书和验证设备以及相关密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七条 营口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企业服务、网上银行个人大众版服务、网上银行个人专业版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短信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等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营口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认证方式指客户证书、静态密码等。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存储客户证书的介质是营口银行指定品牌的USBKEY;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营口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九条 营口银行以电子银行客户在银行登记的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账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口令)或其他与银行约定的身份识别编码等作为识别电子银行客户有效身份识别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并通过银行认证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客户应按照营口银行发布的最新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须知、操作指南及有关通知内容正确进行相应的电子银行操作。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营口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或指定的服务电话咨询,也可到营口银行营业网点获得帮助。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营口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发生客户认证工具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密码锁定,客户应及时到营口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证书恢复、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或致电营口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相应业务办理方式,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营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营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更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应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客户号、用户名或其他登录ID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二)客户证书存储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三)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终端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一本通存折、USBKEY等客户证书存储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营口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明文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明文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客户应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登记ID或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客户证书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客户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防火墙、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并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账户短信通服务取消。
  
  (五)客户应通过IE浏览器直接登录营口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ofyk.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78-96178、营口银行公布的其他号码,或发送短信到营口银行网站公布的特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上述网址和电话如有变更,营口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中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等客户证书存储介质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营口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未经客户许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户应马上通过营口银行客服中心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与营口银行取得联系。如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营口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40078-96178电话或到营口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因营口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营口银行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营口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营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营口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营口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十八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或一本通存折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客户需要提前解除挂失应到营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营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营口银行对客户电子银行登录密码和证书密码设置限时服务或容错次数,如验证口令输入错误次数超出容错次数,银行将对客户证书密码进行锁定或限时登录,客户需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恢复,部分业务会延时自动解锁。如遇问题应及时致电营口银行客服务中心咨询。
  
  第二十条 营口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格并与营口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营口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营口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营口银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以及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并未按期缴纳服务费,且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四)客户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异常无法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营口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采取适当方式提前30日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营口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该修订或增补内容。
  
  第二十三条 营口银行有权随时对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营口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30日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营口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第二十四条 营口银行除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相应终端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营口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营口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向营口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营口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以任何手段攻击营口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营口银行声誉,营口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营口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一经修改限以新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