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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政府财政预算等单位,为其提供更高水平的信用支付服务,完善公务资金支出管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营口银行公务卡(下称“公务卡”)是营口银行(下称“发卡机构”)针对政府财政预算等单位的日常公务支出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贷记卡产品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公务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公务卡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五条 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消费、特惠商户刷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及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使用,采用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政府财政预算等单位在职在编职工,经本单位推荐或证明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营口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并同意发卡机构向相关部门咨询、查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保留和使用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或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收入证明、资信状况、单位证明等,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实的材料,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信用额度。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将承担本人公务卡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其中,公务性支出部分以单位信用进行担保、个人消费支出部分以个人合法收入及资产等对公务卡的透支额度进行担保。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持卡人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务卡若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申请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挂失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司法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卡内资金;(2)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3)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发卡机构的有关调查。挂失生效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其补发新卡。

  第十三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通过柜面、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密码设置、修改等服务。发卡机构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向持卡人询问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

  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应向发卡机构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务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过期而改变。若卡片到期仍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公务卡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各项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公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已过期的公务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和持卡人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务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公务报销、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存入。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还款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条 还款顺序

  正常账户公务卡的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和本期费用(年费、违约金等)、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呆滞账户公务卡的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和本期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费用(年费、违约金等)、利息。

  正常账户为逾期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账户,呆滞账户为逾期超过3个月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及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在受理公务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0.05%(年利率为18.2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违约金、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含转账)可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天,最短为25天。持卡人对非现金交易(不含转账)可采取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 当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时,将不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我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我行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违约金,单笔最低5元,最高300元。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同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或透支转账手续费。其中境内预借现金手续费和透支转账手续费每笔按透支提现金额的1%收取,每笔最低人民币10元;境内他行ATM预借现金手续费每笔按透支金额的1%+2元收取,每笔最低人民币12元;境外预借现金手续费每笔按提现金额的1%+12元收取,每笔最低人民币20元。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选择主动还款和约定还款。若以约定还款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从持卡人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以清偿欠款。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有是否发卡的决定权;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公务卡、冒用他人的公务卡、恶意透支或持卡人存在其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在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催收信函或以电话、短信形式通知等)、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抵(质)押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五)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费用并计入其公务卡账户。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属违法的公务卡交易。

  (八)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务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受理持卡人对发卡机构服务质量的投诉;及时答复及处理持卡人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以及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人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质量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每月可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近3个月账单一次,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有权进行查询和更正,也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但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或担保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务卡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六)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可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账务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应按照中国银联等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公务卡透支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