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营口银行公务卡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公务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请
1. 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营口银行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公务卡,并核定公务卡等级、信用额度等。
3.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电话、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但乙方应对其用卡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承担清偿责任。
5. 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 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2. 为确保用卡安全,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乙方需办理卡片开卡激活。
3. 乙方在境内消费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或密码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4. 如公务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78-96178转4)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后因公务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1)司法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公务卡内资金的;(2)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3)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拒绝的;(4)有证据证明非因甲方原因的其他情况。
5. 乙方遗忘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可携带公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亦可登陆甲方官方网站http://www.bankofyk.com,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6. 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以及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所有损失。
7. 公务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卡片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8.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等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9.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甲方系统升级等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 乙方公务卡在境外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 乙方持公务卡在境内、境外消费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3.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4. 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公务卡进行止付。
6.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先办理销卡申请、再办理销户申请;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的全部款项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违约金。
3. 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4. 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违约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违约金、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5. 公务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取回公务卡内溢缴款,公务卡普卡则参照甲方借记卡普卡手续费收费标准收取,公务卡金卡免收手续费。溢缴款是指乙方在公务卡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持卡人担心信用额度不足预先多存入的资金。溢缴款可增加公务卡可用额度,抵充消费和取现金额。
6. 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营口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预借现金转账限制
乙方公务卡账户预借现金、预借转出交易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卡每日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且预借转出交易仅支持转出到乙方签约约定还款的借记卡中。
第六条 对账
1. 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2.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公务卡时的信函上列明的日期)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内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对账单需要支付一定的对账单补印手续费(详见《收费标准》)。也可采用电子对账单的方式免费获取对账单。
4. 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或遗失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更新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还款
1. 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 乙方同意承担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顺序:正常账户公务卡的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和本期的费用(年费、违约金等)、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呆滞账户公务卡的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和本期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费用(年费、违约金等)、利息。
3.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4. 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有权止付乙方在营口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5.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应还款额。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还款失败,乙方须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还款,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甲方损失。
第八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1.甲方应对从乙方获得的个人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公务卡交易信息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2.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个人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公务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信息和资料:(i)为开展公务卡业务或与开展公务卡业务相关,例如推广公务卡、催收公务卡账户欠款;(ii)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新产品或服务;(iii)为更好的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2)将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3)为信贷风险分析和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所有权
1. 公务卡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不说明理由而:
(1)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
(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没收乙方公务卡;
(3)将乙方公务卡止付。
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十条 有效期
1. 乙方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2. 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3. 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 公务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公务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公务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乙方若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个人公务卡的潜在风险。
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5.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的营口银行公务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十二条 声明
1. 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营口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及所依据章程进行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甲方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