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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守护你我信息安全

时间:2025-05-06 点击:
一、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小常识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个“凡是”要牢记:
凡是要求垫付资金做任务的兼职刷单,都是诈骗!
凡是宣称“内幕消息、专家指导、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凡是宣称“无抵押、无资质要求、低利率、放款快”的网贷广告,要求提供验证码或先交会员费、保证金、解冻费或者转账刷流水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电商、物流平台客服,主动以退款、理赔、退换为由,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涉嫌相关违法犯罪为由,要求你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领导”主动申请添加QQ、微信等社交账号,先嘘寒问暖关心工作,后以帮助亲属朋友为由让你转账汇款的,都是诈骗!
凡是以各种名义发送不明链接,让你输入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和各种密码的,都是诈骗!
凡是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微信、QQ拉你入群,让你点击链接下载APP进行投资、退费的,都是诈骗!
“三不一多”要谨记:
未知链接不点击  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透漏  转账汇款多核实
二、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刷单返利类诈骗
防骗提醒:“刷单、刷信誉”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非正当兼职。
切记——不要被蝇头小利诱惑,所有刷单都是诈骗!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防骗提醒: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推荐的投资理财。
切记——凡是标榜“内幕消息”“稳定高回报”的网络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
防骗提醒:如有贷款需求,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正规机构在放款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切记——不要轻信网络贷款广告,凡是要求在放款前先交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或要求转账刷流水的都是诈骗!
*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
防骗提醒:接到自称是电商、物流客服电话时,务必到官方平台核实。
切记——正规网络商家退货退款无需事前支付费用,切勿点击陌生人提供的网址链接,切勿随意填写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更不要按照对方指示打开屏幕共享功能。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防骗提醒:如遇自称公检法人员主动联系,应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切记——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会通过微信、QQ等形式发送逮捕证等文书,没有“安全账户”,凡是要求转账进行资金核查的都是诈骗!
*虚假征信类诈骗
防骗提醒:如果对个人征信存在疑问,应当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咨询,不要轻信陌生来电。
切记——凡是声称消除“校园贷”记录、升级学生账户或者清除不良记录,否则会影响征信,要求转账汇款或验资刷流水的,都是诈骗!
*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
防骗提醒: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交易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商家真实信息,多方面综合评估,交易时要有第三方做担保。
切记——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物、服务平台,对异常低价的商品提高警惕,不要相信所谓的论文代写、私家侦探、提供定位等服务信息!
*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
防骗提醒:如遇到自称领导、朋友添加好友或被拉入陌生群聊时,一定要多方确认对方身份!
切记——凡是接到自称领导、熟人要求转账的信息时,务必通过电话或当面核实确认,在核实确认之前切勿转账!
*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
防骗提醒:诈骗分子会以低价充值、高价回收、免费福利等引诱受害人点击虚假链接进行诈骗。
切记——买卖游戏账号、道具请通过正规网站平台操作,私下交易均存在被骗风险。
*婚恋、交友类诈骗
防骗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虚拟世界难辨真。
切记——在涉及钱财问题时,不要轻信征婚交友对象的任何借口、说辞!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标志性成果,是中国特色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具体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旨在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加强尽职调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十五条)
*实名制和限制开卡数量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第十六条)
*必要时的防范措施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售卖个人信息、帮转账将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买卖、出租、出借“两卡”纳入信用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第三十一条)
*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四条)
四、《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经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惩戒对象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第三条)
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第四条)
*金融惩戒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第六条)
*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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