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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借记卡章程

营口银行借记卡章程
(2013年修订版)

  第一条 营口银行借记卡是营口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按介质类型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可以在营口银行的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POS机具、自动柜员机、银联无卡支付渠道使用,也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IC卡进行交易。营口银行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二条 营口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我行规定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营口银行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三条 申请人申领营口银行借记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我行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他人代理申办我行借记卡时,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条 营口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五条 营口银行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IC卡设置有效期为十年。因营口银行借记卡卡片毁损或芯片毁损、到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本人可凭卡片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凭营口银行借记卡和密码、营口银行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及相关认证信息,可在银联特约商户消费,或通过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营口银行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银联无卡支付渠道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营口银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营口银行支持持卡人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消费的业务。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可透支、不可提现和转账,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营口银行对持卡人因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所持IC卡的芯片损坏,在办理完电子现金账户销户后,经过一个银联清算周期(20个自然日),持卡人即可至营口银行办理电子现金损坏卡返款业务。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营口银行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我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营口银行借记卡,向我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手续办妥后,即可同时进行密码重置。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有效证件、营口银行借记卡或卡号及交易密码、认证信息等一切有效交易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营口银行借记卡,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我行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银行不受理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营口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通过已签约的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5日内,持卡人须到柜面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如持卡人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件。正式挂失7日后需持卡人本人至营业网点办理解挂销户或解挂补开手续。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类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我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我行在发现持卡人的营口银行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我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营口银行借记卡。

  第十六条 营口银行公布客户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口头挂失及密码挂失等服务。

  第十七条 营口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本人授权,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口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营口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原因导致营口银行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我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营口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我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营口银行借记卡,向我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手续办妥后,即可同时进行密码重置。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有效证件、营口银行借记卡或卡号及交易密码、认证信息等一切有效交易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营口银行借记卡,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我行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银行不受理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营口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通过已签约的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5日内,持卡人须到柜面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如持卡人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件。正式挂失7日后需持卡人本人至营业网点办理解挂销户或解挂补开手续。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类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我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我行在发现持卡人的营口银行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我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营口银行借记卡。

  第十六条 营口银行公布客户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口头挂失及密码挂失等服务。

  第十七条 营口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本人授权,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口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营口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原因导致营口银行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我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营口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我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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