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分行网站 | 投资者关系 | 人才招聘 | 营行邮箱 | 加入收藏
中文 |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卡业务 > 公务卡 > 公务卡分期业务

分期业务客户公告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交易成功后,营口银行于次日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并签约约定还款的借记卡账户中。如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营口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后开始施行公告内容,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营口银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持卡人不同意接受营口银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营口银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交易。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分期交易的,视为接受营口银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分期交易,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营口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3、分期交易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元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无法除尽部份在最后一期扣收。手续费分期收取,分期手续费率见《营口银行分期手续费率标准表》。
 

  申请办理分期交易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客户公告内容。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78-96178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4、其他未尽事宜依据《营口银行公务卡章程》、《营口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分隔线----------------------------